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之【生命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保障。
.公務員不能像普通公民同等同樣的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
.宗教自由是一種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是屬於憲法上基本人權【訴訟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對【集會結社自由】基本人權的保障中,可導出對政黨自由之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對此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人身自由權】。
.我國憲法中規定人民有考試權,這是對基本人權中的【參政櫂】之保障。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條款】基本人權的保障範圍。
.命名是人民之自由,且為基本人權【人格權】之保障。
.基本人權之【自由權】最具防衛權色彩。
.限制役男出境是構成對基本人權的【遷徙自由】重大限制。
.基本人權的【祕密通訊自由】屬於消極防衛權。
.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中可分類歸屬於社會基本權的是【生存權】。
.公務員基本人權
 →基於守密義務,言論表現自由應受限制
 →基於行政中立義務,政治自由應受限制
 →基於防止利益衝突,經濟自由應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