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公職人員罷免

《公職人員罷免》
.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得作為罷免之理由 。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三】以上。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
 →民意代表
 →公務人員
 →被罷免人同一政黨之黨員。
.公職人員罷免事宜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