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指三審裁定前叫嫌疑犯、嫌犯、疑犯,通常都押到看守所,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
.警察使用警槍,除非必要,不能射擊犯罪嫌疑人之頭部。
.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指派【社工人員】擔任輔佐人。
.犯罪嫌疑人在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可選任辯護人】。
.以確定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罰權及應如何加以處罰為目的之訴訟,稱之為【刑事訴訟】。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例外規定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有急迫之情形者
 →夜間拘捕到案而為人別之查證。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其主要是涉及【法官保留原則】。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有關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規定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詢問對象多人時,應隔離個別訊問
 →犯罪嫌疑人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機關偵查階段,有關其得主張之權利
 →保持緘默權
 →得選任辯護人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犯罪現場,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犯罪嫌疑人不問何人皆不得逕行逮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