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所保障者僅為自治權之核心領域。
.屬客觀之存續保障。
.修憲者不受制度保障之拘束。
.得以法律限制地方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