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機密文書

《機密文書》
.依據行政院修訂文書處理規定,機密文書的密等可分為四種
 →絕對機密
  ⊙文書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文書用印時,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
 →極機密
  ⊙文書用印時,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
 →機密
  ⊙文書之封發,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文書用印時,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密
  ⊙文書之封發,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文書用印時,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 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應【不】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機密文書的解密條件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附件抽存後解密
 →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機密文書之承辦人員,應隨時與收發及文書主管人員協調聯繫
.機密文書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