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之補償》 .發生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因情勢變更不廢止行政處分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信賴利益之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消滅 →無法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項,應予以合理補償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利益 →相對人信賴該處分,無不保護之事由,使其財產遭受到損失時提起。 .產生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而撤銷之原因非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