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財產產籍

《財產產籍》
.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未列舉者,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
.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自行依序編號
.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者,稱為分類編號。
.應依據下列四種登記憑證,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財產增加單
 →財產移動單:各機關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間財產之異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送
 →財產增減值單:各機關財產價值若發生增減之變動,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財產減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