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例如:
 →見人偕女友經過,開口要脅索錢,俗謂抽戀愛稅。
 →以強欺弱,向同學強索金錢。
 →以如不給,就打你為由,向人索取財物。
 →擄車勒贖以取得金錢
.頗具姿色的已婚婦女甲,與夫婿乙共設圈套,引誘知名男士丙上床,再當場捉姦,聲稱若不給鉅額遮羞費,將鬧上八卦新聞,丙不得已如數交付。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恐嚇取財罪者,列入查訪對象。
.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為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