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 .訂定婚約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婚約,得主張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者,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贈與之贈與物。 .一方可單獨提出解除婚約的理由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婚約訂定後才成為殘廢者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故違結婚期約者。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