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
.訂定婚約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婚約,得主張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者,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贈與之贈與物。
.一方可單獨提出解除婚約的理由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婚約訂定後才成為殘廢者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故違結婚期約者。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