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信賴表現

《信賴表現》
.信賴表現之構成要件
 →信賴基礎 (即國家行為):有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存在
 →信賴表現 (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人民應有信賴行政行為之信賴表現
  ⊙人民依循給定的外在法制環境行事,獲得效益
 →信賴值得保護 (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人民的信賴須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人民之信賴不值得予以保護之情形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