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5日 星期六

公法上不當得利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多屬人民向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提出之權利主張,唯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通常係國家或行政主體向人民為請求,例如退休公務員溢領退休金,又如退休人員再任公職,依昔日之法規應返還已領取之退休給付,而均拒不返還之情形,既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該管機關自應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理,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救濟: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乃公法上債之關係之一環,除前述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得以行政處分主張外,僅得以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之訴」主張之。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現行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學者多主張應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第179 條以下)。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行政機關得請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