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5日 星期六

公法上無因管理

《公法上無因管理》
.公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無因管理行為,由於行為的公益性及行為者無特定的義務,也應由代表公益的政府提供國家補償來保護行為人因無因管理行為所遭受的損害,這個在德國和我國被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損失補償。

.公法上不當得利損失補償,是指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獲得公法上的利益,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特別損失,根據公共負擔平等原則,獲得利益的行政機關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給行政相對人的制度。這類補償屬於公法上的無因管理之債引起的補償問題。

.公法上無因管理請求權:公法上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行政主體或他人處理事務,亦為公法上債之關係成立原因之一。
 →例如人民因恐行政機關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自費修補公物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返環,亦非行政處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