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教唆犯

《教唆犯》
.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人去實施犯罪行為, 該唆使他人犯罪之人,叫做教唆犯。屬於共犯。
.教唆,謂引起他人為實施一定犯罪之決意,其教唆之手段方法別無限制,無論明示、默示、言語、書面或直接面對面或間接透過他人為之。
.教唆犯,規定在法第二十九條(120029)「教唆犯」第一項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按教唆犯的成立要件為教唆犯罪之人,對原本無犯意之人,教唆、挑弄其犯罪意思,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的故意進而為犯罪行為,故教唆犯又稱「造意犯」。
.甲慫恿乙殺害甲的父親,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
.刑法規定未給予減輕其刑的待遇。
.教唆犯,按其所唆使造意對象之不同,可區分為直接教唆與間接教唆二類型。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無效之教唆不罰。
.我國對於教唆犯採取「限制從屬原則」。
.教唆之主觀要件需有雙重故意,亦即「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之故意」。
.教唆犯的客觀構成要件為:
 (一)教唆行為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決意。
 (二)須有被教唆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