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聲請迴避

聲請迴避、迴避之聲請、迴避聲請

《聲請迴避》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
 →法官
 →檢察官
 →法院書記官
 →通譯。
.法官迴避之聲請,原則上應由被聲請迴避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為之。
.法官有第32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以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時,不問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當事人均得隨時聲請之。

.錄事、庭務員並無迴避規定之適用或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