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
.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
 其為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110113)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其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110226)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110259)及第二百六十條(110260)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依社會觀念認為債之標的之給付已屬不能者。
 1房屋燒毀  2法律禁止交易
.給付不能之效果:
 1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226, 110226)。
 2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225, 110225)。
.債務不履行可以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類。
.即債務人不能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屬於債務不履行之一種。有此之給付,係指嗣後不能,永久不能而言,至於事實不能法律不能,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於此無實益。
.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舉例說明,李四賣給張三的車子,交車前車子被大火燒燬,這就是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