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收養契約

《收養契約》
.屬於要式契約。
.收養子女,除訂立收養契約外,應經法院之【認可】。
.收養契約於自法院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收養契約成立時。
.收養契約經法院為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時,收養關係【溯及至法院自審理收養認可聲請之時】發生效力。
.被收養者為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時,應【法定代理人】同意下自行訂定收養契約。

.甲已婚,育有一子丙已成年,甲40 歲時與60 歲之乙合意成立收養契約
 →甲已結婚,故收養契約應經甲之配偶同意
 →甲已成年,與乙合意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經法院之認可
 →丙已成年,故須經其同意方為甲乙所訂之收養契約效力所及
 →甲已成年,故收養契約僅以書面為之,仍須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