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致他人遭受損失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
.不當得利請求權以相對人所受之利益為範圍。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時,不得請求返還。
.僱用殺手所給付之報酬不得請求返還。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轉得人返還責任之成立,僅限於無償受讓之情形。
.成立要件:
 (1)須一方受利益。
 (2)須他方受損害。
 (3)須無法律上之原因。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110181)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返還義務之一種事件(110179)。例如:以他人之物出租而得租金。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則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為十五年。(110125)
.因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致喪失其權利者,對於所受之損害,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110816)
.甲出售A書給乙,並已交付。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甲該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A書。
.甲持一百元向乙購買汽水,乙誤認為仟圓,多找了九百元給甲,甲即為不當得利。
.甲乙兩人之間本無債之關係,乙因誤信對甲負有債務,遂向甲為清償,甲亦貿然受領乙之給付。甲之行為該當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