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 但因考慮其小孩之最佳利益與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 所以設有特別代理人一職。
.民法規定之有關新監護制度: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得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