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刑法第 34 條從刑

《刑法第 34 條從刑》
.所謂從刑是指附隨主刑科處之刑罰手段,包括追徵、褫奪公權和沒收。
.褫奪公權乃剝奪受刑人擔任公務員或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沒收則係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之特定物之所有權而強制收歸國庫之謂。(1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