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概括授權

《概括授權》
.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釋字394 、釋字538 )。
.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只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制裁性之條款。
.法律如果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僅得為技術性規定,否則亦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屬法律保留之事項,法律雖得授權行政機關為規定,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然則如何判斷法律授權是否明確
 →限於執行性或技術性之規定,始准概括授權。
.法律授權應明確,在概括授權情形,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被概括授權者,為和解契約之訂立時,須另有委任人之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