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電磁紀錄物罪》 .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臺北捷運悠遊卡。 .偽造信用卡。 .偽造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