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電磁紀錄物罪

《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電磁紀錄物罪》
.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臺北捷運悠遊卡。
.偽造信用卡。
.偽造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