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僱傭契約

《僱傭契約》
.何謂僱傭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將之定義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其中一定或不定之期限所指者為定期或不定期之僱傭而言。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110484)
.民事訴訟法規定,雇用人與受僱人之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契約在一年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為有償契約
.僱用人對受僱人服勞務之際,其生命、身體有危害之虞者,有預防之義務
.原則上受僱人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某船員在中東港口僱傭契約到期,該船員寫報告要求返國,船長及雇用人不論任何原因,有護送該船員回僱傭地之義務。
.船員僱傭契約法定終止的原因,船舶沉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但船員生還者,契約繼續有效。
.雇用人依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以書面通知船員。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且應送請法定機關核可或法定機構認證或驗證後,方得在船上服務。或於到達船籍港【三天】內,補辦僱傭契約驗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