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行政》
.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下命、禁止或確認之效果,所採取之抽象或具體措施,以及必要時所使用之強制手段。
.干預行政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主體侵害行政相對人基本權利,或對行政相對人課以義務的,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行政權如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使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成為必要的,則必須事先徵得民意機關的同意,得到法律的授權,否則無論如何也不得加以侵害。 這就是干預行政的法律保留。
.干預行政應受到較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例如:徵收土地、稽徵稅捐、徵兵處分、勒令歇業、禁止通行、警察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