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放火罪

《放火罪》
.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刑法第174 條第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74 條第2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罪。
.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該條文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係以行為事實只管發生,放火燒燬相關標的物,並因此危害於他人安全,始成立犯罪之具體危險犯。
.放火罪客體之住宅、建築物概念
 →商店為建築物之一種
 →非供人出入使用之狗屋,並非建築物
 →喬遷而無人居住之空屋,雖非住宅,但仍為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