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釋字第709

《釋字第709》
.行政正當程序乃係憲法重要原則之一,就程序之進行,凡具有一定特徵者,即應提供聽證程序。所謂一定特徵
 →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者
 →嚴重影響人民居住與財產自由者
 →利害關係複雜以致容易產生紛爭者。
.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宣示了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
 →行政公正作為義務
 →行政資訊公開權利
 →行政中民眾參與程序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當事人得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公開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