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120354)
.本罪客觀上以行為人 的行為破壞他人財物的用益功能或完整性為必要。此行為雖不構成毀損罪刑罰,仍須負民事侵權的損壞賠償責任。
.「毀損器物罪」又稱為「一般毀損罪」或「普通毀損罪」,乃指毀棄、損壞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如車輛、手機、衣服……)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刑度為二年以下。

.在夢遊過程中打破室友的玻璃杯,不成立器物毀損罪的理由是:欠缺刑法意義的行為。
.甲在國家公園遭到野狗攻擊,情急之下自行將路邊設置的路標拔起抵抗,甲不構成毀損罪,理由為:緊急避難行為。
.甲在街上散步,路旁停放之他人名貴轎車突然警報器大響,甲火大,遂取木棍擊破該車窗。
.裝修工人甲受屋主乙委託,將乙宅的圍牆拆除,甲的拆除行為不構成毀損罪是因為:具備排除違法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