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刑法第217條盜用印章罪

《刑法第217條盜用印章罪》
.盜用印章罪的成立仍應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
.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

.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成立盜用印章罪。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
 →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