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所稱勒索財物,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

.甲為看守所管理員,向該所人犯A訛稱可讓其在所內獲較舒適之生活,A誤信交付提款卡、密碼,供甲提領現金3萬元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