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如何處理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法官須自行迴避之情形
 →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家屬者
  ⊙法官曾為被害人之丈夫
  ⊙法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法官與本案被害人訂有婚約
 →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該法官曾就該訴訟事件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
 →法官曾為告發人
 →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
 →該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仲裁
 →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法官之前配偶。

.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當事人為公務員的前夫
 →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當事人為公務員的弟弟。
 →當事人為公務員之配偶
 →當事人為公務員之前配偶
 →當事人為公務員四親等之血親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之情形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而不自行迴避者
 →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而不自行迴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