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刑法第185 條之4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 條之4肇事逃逸罪》
.本罪之性質屬危險犯之類型。
.保護法益依立法理由係在即時救護被害人。
.行為主體:既非故意且無過失之駕車肇事者,不包含故意肇事。
.本罪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並非所問。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無過失撞傷人後,未為任何處理,逕行離開,駕駛人成立肇事逃逸罪。
.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