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識別能力

《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者,係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為識別能力(§187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時適用)。
.一個人責任能力的有無,係依識別能力判斷之。
.非屬我國民事法上之相關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甲在意識清醒之時,駕車違規超速,撞傷乙,甲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應視其識別能力。
.禁治產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若須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必須於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