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罰鍰

《罰鍰 (fine)》
.怠金和罰鍰雖然都是國家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為之制裁。
.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的義務所為的處罰,而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乃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一定義務者,科以一定之金額,以為制裁之謂(依行政法法規之規定)。
.屬於行政罰。
.原則上乃由行政機關為之,不須由法院作成之公權力決定。
.救濟途徑行政救濟途徑為之。
.行政罰之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240019)
.地方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對之課處罰鍰時,得為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1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