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140061)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140063)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140086)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140058) .依民國八十七年新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係指原告、被告及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