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不完全履行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所謂不完全給付,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所為給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不完全給付區分為,「給付可能」之不完全給付,及「給付不能」之不完全給付兩種,前者應準用「給付遲延」規定處理,後者應準用「給付不能」規定處理。
.亦稱不完全履行,乃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是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不完全給付是「質」的問題而非「量」的問題。

.甲出賣一部車輛給乙,甲交付該車輛於乙之後,發現該車輛有剎車失靈現象,於此情形,甲違反其契約上義務之型態,是屬於一種:不完全給付。
.甲受僱於乙公司,乙公司未為甲加入勞保,致甲受傷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乙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捷運公司未維修電車門,致使夾傷乘客。
.公車離站時,司機不顧地上積水而駛離,濺起水花淋濕剛下車的乘客。
.油漆工人(承攬人)借用定作人的廁所,弄髒廁所。
.出賣之房屋坪數不足。
.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致勞工退休無法領取老年給付。
.出賣機器,未告知特殊使用方法,機器爆炸,致買受人身體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