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者,又稱心中保留,真意保留。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乃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民法第 98 條 (意思表示之解釋110098)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意思表示之成立,有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
 (1)客觀要件:須具有外部的表示行為。係將內部之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之行為。
 (2)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而言。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110096)
.原則上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八八條 110088)。且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九一條 110091)。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110086)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110088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