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書》 .俗稱監聽票。 .釋字631: 依司法院釋字631號解釋,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一般所稱的監聽票),是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 .審判中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得核發通訊監察書,此舉係限制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法官與檢察官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核發通訊監察書以監察人民之通訊。 .通訊監察應於監察結束或停止後,【七日內】以書面向通訊監察書核發人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