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為婚後財產。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於婚後之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收益與處分權。
.夫妻因判決離婚而消滅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時,關於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應【起訴時】為準。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始發現甲已於2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購買之房屋贈送予丙,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法定夫妻財產制,因繼承而得之財產,不計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夫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前至少【五年】內,就婚後財產所為之處分,仍應追加計算而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之計算,應自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為配偶清償之債務】後,始為可分配之剩餘財產。
.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