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通譯

《通譯》
.通譯,依文義解釋,即是從事翻譯工作的人。由於法院審判案件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且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250097)規定,審判時應用國語,因此,如果當事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或是聾啞人時,即須通譯予以協助(250098)。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聾啞之人,亦同。(250098)
.在各級法院或檢察署擔任訊問者與被訊問者間之言詞、文字、手勢傳譯、溝通等工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