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財產訴訟事件

《財產訴訟事件》
.受監護宣告之人,就其財產訴訟無訴訟能力。
.於財產訴訟事件,如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要件事實自認,法院應毫無疑問直接將該事實採為裁判之基礎。
.財產訴訟事件所採取之程序基本原則
 →辯論主義
 →處分權主義
 →集中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
.於財產訴訟事件,原告為訴訟標的捨棄,法院應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決。
.於財產訴訟事件,兩造當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法院應令書記官作成和解筆錄。
.民事財產訴訟事件,當事人未主張之要件事實,除為顯著事實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外,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中法院應盡之義務
 →闡明義務
 →訴訟促進義務
 →中立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