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裁處權

《裁處權》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之期間應自【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240027
 →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裁處權之計算,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集會遊行法裁處權時效,為3年。
.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權時效,為2個月。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