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從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同位階之法規範,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決定其優先適用順序。

.土地徵收於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土地徵收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甲法規對乙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於乙法規修正後
 →仍優先適用甲法規。
.甲法律第 10 條及乙法律第 15 條對於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甲法律第 10 條為特別之規定
 →應優先適用甲法律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