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之意思》 .民法768: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98年1月23日修法原【五年】改為【十年】,增加民法768-1。 .民法768-1: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