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 .刑法上所謂藏匿犯人,係指藏匿已經犯罪之人而言,若於實施犯罪之前, 將其窩藏,以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則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為該犯 罪之幫助犯,不成立藏匿犯人罪名。 .因藏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配偶或使之隱避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意圖藏匿人犯而頂替者,僅成立頂替罪,不另論藏匿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