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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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法律優越於行政作用,行政作用不得與法律牴觸,亦即執行權應受法的約束。

凱爾生(H.Kelsen)之「法位階理論」,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故行政作用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相關條文及釋字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重點整理
1.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時,均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或與法律相牴觸。
3.法律優位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消極要求
4.所有的行政領域均適用「法律優越原則」的要求
5.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法行政原則之兩大內涵
6.法律優越原則旨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7.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法律優越原則
8.法律優位原則,此一法律僅包含法律,但不包含其他原則,亦即僅適用於不同法律之間的衝突。
9.法律優位原則,此一法律尚包含實質意義的法律,如:大法官解釋、判例等。
10.法律優位原則,源於主權在民原則。
11.以法的位階決定法的效力,優先適用高位階的法律規範。

舉例說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警察拒絕告知人民其行使職權之事由,則此警察的行為已經牴觸法律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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