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謂婚姻當事人未訂定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律規定,適用於夫妻間之財產制度也。吾國民法在通常情形,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依此,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的財產,除夫妻之特有財產外,均集中管理、使用及收益。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而「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已有的現金存在銀行於婚後分到的利息或婚前買的房子在婚後收到的租金〉,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之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約定,就以聯合財產制為依據。結婚時,除了先生和太太的特有財產以外,先生的原有財產與太太的原有財產,以及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聯合財產。
.當其中一方死亡時,死亡一方之婚後財產扣除應剩餘財產分配予他方之數額後,始為遺產繼承之標的。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90年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法,刪除「聯合財產制」之名稱,承認夫妻各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之法定財產制(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