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有償行為

《有償行為》
.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旅遊、承攬等行為。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對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要件
 →須詐害行為前成立之金錢債權
 →須詐害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
 →須詐害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