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處分》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 .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易刑處分,即刑罰執行之替換。 .易刑處分之種類。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 →易服勞役:刑法第42條 →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 →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