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辯護人

《辯護人》
.辯護人是依法接受委託或指定參加訴訟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辯護人可以是律師、被告人的親友、監護人,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辯護人者,刑事訴訟程序,因被告選任後,應義務到庭協助被告辯護,抵禦檢察官言詞攻擊,維護被告利益者。
.辯護人的資格,原則應選任律師。律師資格,依國家律師考試及格,且向法院登錄,執行職務者。
.另外,審判中經審判法官許可,也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辯護人的選任,原則由被告自行為之。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強制辯護案件,非經被告選任 辯護人到庭,法院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31 條(130031)第1 項規定,凡強制辯護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130284)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8條(130028)的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