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給付遲延

《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給付遲延之效果:110229
 →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如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債務人應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效果: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不履行可以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類。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但其瑕疵可為補正者,債務人應【依給付遲延負責】負其責任。
.是指債務履行期到了,而且並非給付不能,只因為債務人單方面可歸責的事由而未為給付而已,舉例來說,李四跟張三約好今天要交車,但李四卻在昨天把車借給王五開去環島,今天根本沒有辦法把車交給張三,李四就是給付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