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10002
.行政程序法之內容包含實體與程序規定
.我國行政機關處理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過程及手續。
.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計畫之聽證制度】主要是為了實現民主參與之要求。
.有關資訊公開【限制為原則,公開為例外】。
.我國行政程序法就其所生之法律效果,係採取【無效主義】。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無效】。
.規定有關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或行使其他公權力時之手續法規。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得舉行「聽證」,該聽證之性質為【行政參與】。
.「行政程序法」,主要係模仿【德國】之法制而來。
.制定之必要性在【增加國民對行政行為之瞭解、保護國民權利及促進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契約之容許採取【除外說】理論。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行為類型,【行政契約】並無有關聽證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其區別標準之一在於【撤銷只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廢止針對合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中未規定【代理】機關權限代行類型。
.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陳情」,依其性質,其實可以歸類於【請願權】人民在憲法上受到保護之權利的範圍內。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10003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